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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股东会会议记录

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会议记录范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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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本一: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
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
会议时间:年月日
会议地点:在市区路号(会议室)
参加会议人员:发起人(或者代理人)、、。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发起人共名(其中代理人名),代表公司股份万股,占全部股份总额的%,本次股东大会的举行符合法定要求。
会议议题:协商表决本股份有限公司事宜。
会议由全体与会人员选举作为创立大会的主持人。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,并宣读了会议议程。会议依次讨论并(一致)通过了如下决议:
一、审议通过了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
二、发起人代表向大会作了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,经与会人员审议,大会通过了该筹办情况的报告。其中,名赞成,代表股份万股;名反对,代表股份万股;名弃权,代表股份XX万股。
三、表决通过公司章程。
发起人代表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公司章程的起草经过和主要内容,经与会人员的表决,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,通过了公司章程,其中名赞成,代表股份万股;名反对,代表股份万股;名弃权,代表股份万股。
三、选举董事会成员
发起人代表向大会介绍了董事候选人名单。经与会人员讨论后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下列人员为公司董事:
1、选举为公司董事,任期2同意上述人员三、表决通过公司章程。同意上述人员

股东会会议记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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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
股东会会议记录
时间:年月日时
地点:会议性质:【定期】/【临时】出席股东方:股东代表:代表表决权比例:出席股东方:股东代表:代表表决权比例:缺席股东方:代表表决权比例: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总计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为%
列席人员名单(注明在本公司的职务):主持人:记录人:会议议题:
1.提出人:2.提出人:股东代表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:
股东代表对议题的质询意见、建议如下:
的答复、说明如下:
股东代表对议题的质询意见、建议如下:
的答复、说明如下:
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:
1.议题被股东(共代表%表决权)予以通过;
2.议题被股东(共代表%表决权)予以通过。
其他:
出席股东/股东代表(签名):
列席人员(签名):
记录人签名:
年月日

股东会会议记录标准格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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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×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
股东会(董事会)会议记录
时间:20××年×月×日
地点:××××
出席:×××、×××(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董事、监事,以及列席人员)
缺席:×××
主持:×××
记录:×××
会议内容:
(股东会、董事会会议纪录可以分为三类:一是决定性意见,即对相关议题作出决定;二是指导性意见,即对相关议题所述事项的执行提供指导性意见;三是其他类型的意见,如对公司总经理(经营层)的褒奖、肯定或批评等意见。因此,会议记录应分别三种意见对相关事项的结果进行记录。)
一、审议通过《×××××的议案》。同意×××××××。表决结果是××××。
二、股东各方(与会董事)讨论了以下方面问题:
1.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,对×××××。
2.股东各方原则同意×××××。
三、讨论了《关于×××××的议案》。
×××代表(董事):×××××。(发言要点)
×××代表(董事):×××××。(发言要点)
股东代表(或董事)签字:
记录人(董事会秘书)签字:
二〇××年×月××日

一般股东会议记录的内容有哪些需要记录的有哪些

一、准确写明会议名称(要写全称),开会时间、地点,会议性质。

二、详细记下会议主持人、出席会议应到和实到人数,缺席、迟到或早退人数及其姓名、职务,记录者姓名。

如果是群众性大会,只要记参加的对象和总人数,以及出席会议的较重要的领导成员即可。如果某些重要的会议,出席对象来自不同单位,应设置签名簿,请出席者签署姓名、单位、职务等。

三、真实记录会议上的发言和有关动态。会议发言的内容是记录的重点。其他会议动态,如发言中插话、笑声、掌声,临时中断以及别的重要的会场情况等,也应予以记录。

记录发言可分摘要与全文两种。多数会议只要记录发言要点,即把发言者讲了哪几个问题,每一个问题的基本观点与主要事实、结论,对别人发言的态度等,作摘要式的记录,不必“有闻必录”。

某些特别重要的会议或特别重要人物的发言,需要记下全部内容。有录音机的,可先录音,会后再整理出全文;没有录音条件,应由速记人员担任记录;没有速记人员,可以多配几个记得快的人担任记录,以便会后互相校对补充。

四、记录会议的结果,如会议的决定、决议或表决等情况。

会议记录要求忠于事实,不能夹杂记录者的任何个人情感,更不允许有意增删发言内容。会议记录一般不宜公开发表,如需发表,应征得发言者的审阅同意。

扩展资料

会议记录范例
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会议记录

股东会议纪要范文

可能不是太喜欢你,而她又挺无聊。

股份转让,会议记录有法律效力么?

会议记录是股权转让的其中的一个条件,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!股权的变更必须经过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,在此之前所有行为都是无效的。
股东登记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没有联系。《公司法》第74条规定:“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,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,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,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,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。”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35条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,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,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。”所以,如果股东发生变化,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的有关内容,否则将影响真正的股东的权益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后,涉及到两个登记变更问题,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,一个是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。
简言之,在有限公司责任公司,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,且合同已经生效,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,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,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之后,新老股东的交替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。